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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述 · 知识产权与消费品出海

中国消费品出海,外观设计先行——出海商品外观设计保护实用指南

文 · 姜军、杨倩(北京迈伟律师事务所)| 本文首发于威科先行,查看公众号原文 ↗

引言

针对泰国街头遍地开花的山寨"瑞幸",中国瑞幸历经五年跨国诉讼,终获9500万泰铢赔偿。中国企业如何有效保护自身品牌免遭仿冒,俨然已成为出海过程中必须面对的紧迫问题。商标权利相对清晰但布局成本较高,仿冒品亦可通过换牌方式规避侵权。当消费"爆品"的核心卖点在于其外观时,品牌面对外观相似的仿品往往很难快速、有效维权。

对文创产品、潮玩、服饰鞋包、家居用品、小家电、3C配件、美妆工具及容器、运动户外用品等消费品而言,上市前厂商无法百分百精准预判产品火爆程度。但产品外观直接摆在销售页面上,轮廓、比例、局部造型和表面装饰容易被观察、拆解和复制,跨境电商又加速了仿品进入多个市场的时间,爆品被仿冒几乎成为必然。

对以外观为核心卖点的消费品而言,外观设计权1是最直接的维权工具。而消费品企业出海布局外观设计权,不能只回答"是否申请",还要回答三个相互衔接的问题:这种权利为何适合消费品;法律究竟保护产品的哪些视觉内容;如何按照外观设计确权和侵权认定规则有效规划申请文件。

一、为什么消费品企业应当优先布局外观设计权

(一)保护对象与消费品的主要仿制方式直接对应

外观设计制度所保护的,是落实于产品整体或局部的视觉设计。这一对象与消费品的市场竞争方式天然对应:消费者经常依据可见外观作出选择,竞争者也可能在不复制内部技术、不使用相同商标的情况下,通过模仿轮廓、比例、曲面、部件布局或装饰区域抢夺交易机会。2这种对应关系在产品周期较短、型号迭代频繁的行业尤为重要。

在布局外观设计权时,企业可以围绕整体轮廓、可跨型号复用的核心局部和已经确定上市的版本形成权利组合,使不同申请分别对应"完整照搬""保留核心局部而改变其他部分""更换非核心装饰"等可预见的仿制方式。外观设计组合贵在精准:把商业上稳定的设计成果,转化为能够指向具体产品的禁止权。

(二)外观设计制度的独特优势

著作权、商标权和商品包装装潢保护都可能与产品外观发生交叉,但成立基础和证明路径各不相同。

1. 著作权保护的局限

一个工业产品可能同时获得著作权和外观设计权,例如对实用艺术品的保护。二者的分界在于:著作权保护作品的艺术性表达,外观设计权保护的则是适于工业应用的设计本身。工业产品能否获得著作权保护,应当遵循"实用性和艺术性相分离"原则,在法律保护过程中需经历作品属性、独创性、权属以及复制行为的认定等一系列考察与评价。例如,欧盟法院在Cofemel案中即指出,针对服装这一特定类型的实用艺术品,产生特定审美效果这一事实本身并不足以使其构成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该作品在寻求法律保护时仍须满足独创性标准。3

2. 商标或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保护的局限

通过商标和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保护产品外观,首先需克服立体商标注册障碍或证明相关外观是否经过使用形成来源识别;其次还需证明近似使用是否足以造成混淆。这一路径的保护门槛较高,结果还可能随市场认知而摇摆。例如,在Crocs洞洞鞋装潢纠纷中,一审法院认定原告五款洞洞鞋造型构成有一定影响的商品装潢并判赔250万元;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却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全部诉讼请求。在案证据多指向"Crocs"品牌整体的知名度,而非涉案鞋款特定造型的独立影响力,且原告高管曾公开说明圆孔旨在减重透气、后跟绑带旨在固定鞋身,相关造型属于为实现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形状,难以作为识别来源的装潢获得保护。一审支持、二审否定,恰恰说明"有一定影响"的证明门槛有多高,再叠加功能性设计的排除,这条路的结果很难预料。4

3. 外观设计保护是最优选择

相较之下,外观设计权的制度优势在于企业可以在产品尚未销售、尚未形成商誉时申请,以图片、照片、产品名称和说明预先公示保护对象;主张侵权通常也不以证明被告实际接触、复制及实际混淆为前提。当然,注册并不等于权利当然有效,更不等于任何相似产品均构成侵权。它提供的是一条可以前置、对象相对明确的权利取得路径,权利稳定性和实际范围仍取决于现有设计、申请文件的准确完整性和各法域的实体规则。

(三)出海产品的前置性布局

消费品上市后的黄金销售窗口往往短于诉讼周期。有效的外观设计权可作为平台投诉、海关措施、临时禁令和实体诉讼的权利基础,使企业不必等到产品积累足够知名度后再寻求来源识别类保护。但知识产权具有地域性(例如,在中国取得外观设计授权,并不能控制美国、欧盟或其他市场的销售、进口等行为),故企业应在上市前将销售地、进口地、主要渠道和预期保护方式纳入申请布局中,重点是在产品公开之前,将核心设计转化为能在目标市场实际主张的排他性权利,而不是在出现仿品后再寻找可以适用的权利。

二、外观设计权的范围如何认定

(一)以产品为载体:保护具体视觉设计,而非风格或创意

中国《专利法》将外观设计界定为对产品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美国法保护体现于或者应用于制品的原创、装饰性设计;欧盟制度则围绕产品整体或局部的外观特征展开5。三者表述虽有差异,但基本出发点一致:权利对象必须通过特定产品及其视觉表示予以识别,不能直接垄断"极简""复古"或"未来感"等风格。

此外,外观设计权限定于具体载体,不能天然地获得跨越产品类型的保护。例如,Curver案中,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认为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的名称及权利要求指向"椅子的图案",专利范围受权利要求所指定的制品限制,权利人不能将该图案抽象出来覆盖"篮筐"。6对企业而言,某一纹样可以应用于杯具、箱包或家具,并不意味着一件申请能够跨越所有产品载体。企业在权利申请过程中需要注意实际覆盖问题:产品名称过窄会限制主张空间,过于笼统又可能不符合当地分类和表示要求,申请应当做到全面且精准。

(二)整体与局部不是强弱之分,而是保护对象的不同选择

所谓局部外观设计,是指针对产品的某一局部提出的新设计,例如瓶嘴、摄像头装饰圈、手表表圈或鞋底纹样。中国2020年修正《专利法》时正式引入这一类型,将外观设计的客体从"产品整体"扩展为"产品整体或者局部";美国法允许以实线、虚线结合的方式就产品局部提出部分设计申请,欧盟亦允许就产品局部注册外观设计。就消费品而言,整体造型往往随流行趋势快速迭代,而最具辨识度的标志性局部相对稳定,这也是局部设计值得单独申请的原因。

整体设计保护产品完整视觉构成,适合产品识别主要来自总体轮廓和比例关系的情形;局部设计保护产品中具有相对独立视觉意义的特定部分,适合保护可跨型号复用,也最容易被保留的核心造型。例如,Apple v. Samsung案中,苹果公司就手机图形用户界面取得局部外观设计专利,附图仅以实线呈现圆角矩形界面及其中的图标阵列,界面之外的部分均以虚线省略;即使被诉手机的整体外形与iPhone并不相同,法院仍认定被诉界面落入该局部设计的保护范围。7

对企业而言,产品迭代快、整体外形易变,但核心交互界面、标志性部件相对稳定,将其作为局部单独申请,往往比整体申请更能经受迭代考验。不过,局部边界必须在申请阶段即通过实线、虚线划定,并明确其在整体产品中的位置关系,否则难以主张。

(三)功能性边界:排除技术功能所决定的外观,而非所有具有功能的设计

消费品的外观通常兼具使用功能和视觉效果,例如手柄用于握持,孔洞用于散热,卡扣用于连接,但这并不意味着相关造型当然被排除在外观设计保护之外。中国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判断外观设计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设计特征不予考虑。欧盟《外观设计条例》第九条第一款则规定,完全由产品技术功能决定的外观特征不受外观设计保护8。两者表述略有不同,但制度目的相同:防止权利人借外观设计权控制本应由技术类专利保护的功能方案,同时保留对功能约束之外视觉设计的选择空间。因此真正需要判断的是产品的具体形状、尺寸、比例或排列方式是否主要由实现该技术功能的需要所决定,设计者是否仍有实质性的视觉选择空间。

DOCERAM案也明确,判断标准不是市场上是否存在替代造型,而是技术功能是否为选择涉案外观特征的唯一因素。9替代设计可以作为证据,但不能仅因存在其他实现相同功能的形状,就当然认定涉案特征不属于功能性特征;法院应结合产品用途、设计过程、选择该形态的原因及其他客观情况综合判断。举例来说,如果为实现标准连接、机械配合或特定技术效果,相关部件必须采用确定的形状和尺寸,设计者实际上没有视觉选择空间,该特征原则上不应进入外观设计侵权比对。反之,一项特征虽然承担握持、散热或容纳功能,但其轮廓、比例、曲面或排列仍存在多种选择,并体现了独立的视觉设计,则不能仅因其"有用"而排除。功能性排除通常针对具体特征,而非当然否定整个产品的外观设计;被排除的特征不能用于近似判断,其余具有视觉选择空间的特征仍应纳入整体视觉效果的评价。

因此,企业在申请前应区分技术必需结构与可选择的视觉表达,并在设计记录中保留造型方案、替代方案及选择理由。对于技术效果本身,应考虑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保护;外观设计申请则应突出功能约束之外真正体现设计选择的轮廓、比例和布局。

三、企业如何在海外申请外观设计权以实现有效保护目的

(一)根据目标市场和维权需求确定申请地域

正因外观设计权具有地域性,出海企业首先需要回答的是"哪些市场值得取得可以实际执行的权利"。除销售规模外,还应综合考虑产品的生产、进口和主要销售环节,电商平台及线下渠道分布,仿品出现概率,产品生命周期,以及当地权利取得成本和维权条件。据此,可以将市场区分为核心市场、增长市场和观察市场:对已经销售或者即将重点进入的核心市场,应当在产品公开前完成申请;对具有明确增长预期的市场,可利用优先权期限追加布局;对尚未形成稳定销售的市场,则应结合产品生命周期和预算决定是否申请。

不同法域对整体与局部外观设计、申请文件表达、宽限期、审查方式和救济程序的规定并不相同。因此,市场选择不能停留在国家名单层面,还应落实为具体的申请方案,避免将同一套申请文件未经调整地提交至所有法域。

(二)根据设计特征和可能的仿制方式确定申请组合

确定申请地域后,应当进一步明确"保护什么"。企业可以结合现有设计检索、设计研发材料和产品商业定位,识别产品中具有辨识度、非纯功能性并可能在迭代中持续使用的设计特征,同时判断竞争者最可能保留哪些特征、改变哪些部分。如果产品的主要特点体现为整体轮廓、比例和各部分之间的组合关系,原则上应以整体外观设计为基础;如果竞争者即使改变产品其他部分,仍可能保留某一标志性局部,则应考虑对该局部单独申请;对于颜色、纹样或者装饰变化,应判断其是否属于稳定的商业设计,而不是仅用于短期营销的版本,再决定是否分别布局。

因此,整体、局部及系列设计各有分工,分别对应不同的仿制情形。每项申请均应能够回答:如果竞争者改变某些次要部分而保留产品的核心设计,这项权利是否仍然具有实际作用。

(三)通过视图和说明准确表达保护内容

外观设计以具体视觉呈现界定权利,图片或者照片不是申请手续中的附件,而是确定保护内容的核心文件。产品名称、简要说明和分类可以辅助理解申请对象,但不能替代视图本身没有表达的设计内容。10对于局部外观设计,中国现行规则要求整体产品视图能够显示请求保护的局部及其位置、比例关系,通常以实线表示请求保护部分、虚线表示其他部分;局部包含立体形状的,还应提交足以清楚显示该局部的立体图。美国和欧盟同样通过实线、虚线和说明或者其他"视觉免责声明"区分请求保护内容、环境或排除不主张保护的内容;同时,彩色附图或照片通常也会把色彩带入披露范围。

申请前至少应核查:各视图是否对应同一设计;实线、虚线和分界线是否一致;请求保护部分是否被完整展示;产品名称是否准确反映设计所应用的产品;色彩是否确有必要作为保护内容。被明确排除或者未被清楚表达的部分,通常难以在后续程序中重新被纳入;反之,将非核心装饰、色彩或者环境结构不加区分地纳入视图,也可能无意中缩小权利的适用空间。

(四)发布即公开:别让营销预热毁掉保护可能性

对消费品企业而言,最常见的申请风险往往不是文件撰写错误,而是产品已经通过新品发布会、展会、众筹、预售、社交媒体、达人测评、经销商样品或者国内先行销售等向公众公开。中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丧失新颖性情形限于特定法定事由,并不是针对企业自主商业发布的一般宽限期。外观设计六个月的优先权期限,也不等同于公开后的宽限期:优先权以已经提出首次申请为前提,解决的是后续申请日的衔接问题,并不能为申请前的任意公开提供补救。11

PUMA/Rihanna案就是前车之鉴:一条Instagram上的穿着照片,把联名鞋款提前"送"出了保护范围——PUMA于2016年申请运动鞋欧盟设计,但Rihanna此前发布的Instagram照片已足以识别该设计的基本特征,注册最终因在先公开被宣告无效。12类似场景并不限于运动鞋:2023年Stanley保温杯在美国社交平台爆红后,各类"平替"产品随即大量涌入线上渠道。对企业而言,市场部门的"预热"和法律意义上的"公开"可能是同一事件。较稳妥的流程是:设计完成后确认权属、目标市场和申请组合,完成首轮申请,再开始市场发布动作;向供应商、经销商、媒体或达人提前送样的,应设置相应的保密义务并保存交付记录。

(五)根据市场组合选择申请路径并持续管理权利

在申请地域和保护内容确定后,企业可以在国家申请、区域申请和海牙体系之间选择适当路径。海牙体系允许申请人通过一件国际申请、使用一种语言并支付一组费用,在多个缔约方寻求保护;同一申请可以包含同一《洛迦诺分类》下最多一百项外观设计(在欧盟,新条例已允许跨类别合并申请,上限调整为50项)13。但海牙体系解决的是国际申请和集中管理问题,并不创设一项效力完全统一的"全球外观设计权"。各指定缔约方仍可依据本地法律进行审查、提出驳回,其保护范围和救济方式也由当地规则决定;未加入海牙体系的国家或者地区,仍需通过国家或区域途径申请。因此,是否使用海牙体系,应当根据目标市场是否属于缔约方、拟提交设计的数量和分类、各指定国家的审查要求及后续管理成本综合判断。

从实践来看,WIPO《海牙体系年度回顾2026》显示,2025年,华为在公布的海牙国际注册中包含1200项设计,北京小米移动软件有限公司以659项紧随其后,折算下来日均新增近2项设计。14可见,华为、小米把海牙申请当成了产品线管理的一部分:按产品系列、版本迭代和目标市场持续追加。对资源有限的企业,更可采用"核心产品优先、重点市场优先、整体与关键局部结合"的路径,并在上市后根据销量、仿制趋势和产品生命周期决定是否追加地区和版本。

结语

中国消费品企业出海外观设计布局的核心,不只是尽快取得一张证书,更是在公开之前形成边界清楚、稳定性可评估、能够覆盖主要仿制方式并可在目标市场实现的权利。企业应当识别整体与局部设计的保护重点,通过准确的视图表达和分层申请形成权利组合,并规划首次公开、优先权期限及国家、区域和海牙体系等申请路径。只有将外观设计申请纳入产品研发、上市和海外经营的完整流程,企业才能在仿品出现时拥有真正可用的法律工具,将设计投入转化为可以持续维护的知识产权。

参考资料

  1. 本文为行文方便,将中国、美国的外观设计专利以及欧盟的注册外观设计等统称为"外观设计权",各法域在权利名称、取得方式和保护条件上并不相同。本文的统称仅为叙述便利,不表示相关制度可以相互替代。
  2. 参见郭禾:《外观设计与专利法的分野》,载《知识产权》2015年第4期,第9—13页;WIPO, Looking Good: An Introduction to Industrial Designs for SMEs, WIPO Publication No. 498.1, 2019。
  3. Cofemel — Sociedade de Vestuário SA v. G-Star Raw CV, Case C-683/17, EU:C:2019:721, Judgment of 12 September 2019, paras. 29–35, 53–56。
  4. 卡骆驰贸易(上海)有限公司诉上海热风时尚企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等擅自使用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包装、装潢纠纷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24)苏民终665号民事判决。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第二条第四款;35 U.S.C. §171(a);Regulation (EU) 2026/715, arts. 3–4。欧盟新编纂条例自2026年7月1日起适用。
  6. Curver Luxembourg, SARL v. Home Expressions Inc., 938 F.3d 1334, 1338–1344 (Fed. Cir. 2019)。
  7. Apple Inc. v.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 786 F.3d 983 (Fed. Cir. 2015)。
  8.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Regulation (EU) 2026/715, art. 9(1)。
  9. DOCERAM GmbH v. CeramTec GmbH, Case C-395/16, EU:C:2018:172, Judgment of 8 March 2018, paras. 22–38。
  10.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23)第一部分第三章第4.2、4.4节及《专利审查指南》(2023)修改解读(七);USPTO, MPEP § 1503.02;EUIPO, Guidelines for Examination of Applications for Registered European Union Designs, "Use of Visual Disclaimers"。
  11.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
  12. Puma SE v. EUIPO — Handelsmaatschappij J. Van Hilst BV, Case T-647/22, EU:T:2024:129, Judgment of 6 March 2024。
  13. 参见WIPO, Hague System: Questions and Answers,Questions 1、4、10—12、29。
  14. WIPO, Hague Yearly Review 2026, pp. 13–14。报告统计口径为2025年公布的海牙国际注册中所含设计数量。